4.二寸证件照片1张(近期白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身份证号,放入一信封内);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附件6);
6.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继续教育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及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8.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
9.荣誉证书、获奖项目证书等,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10.传艺带徒、经济效益指标、参加展览、发表作品、收藏、设计中标等相关证明;
11.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复印件一套(需复印出杂志、标准或著作等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
12.《破格推荐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7)(破格申报对象填写);
(三)材料装订要求
⒈正常申报对象
分两册装订: 申报材料内容(二)中的5—6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一册,7-11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一册,并编制目录。
⒉破格申报对象
分三册装订: 第一、二册与正常申报同样装订,第三册:《破格推荐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学历学位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工艺美术工作资历证明、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所符合破格条件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五、其他要求
(一)学历认证。对于 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详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国外、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继续教育。凡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其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013年度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并在培训期间开展技能测试、面试答辩,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县(市、区)推荐申报中级资格及市直单位推荐申报中、初级资格人员均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并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当年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级资格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资格评审费100元/人。
(四)申报中、初级工艺美术资格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申报人及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材料复印件须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验证原件,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五)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员,一经发现,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并取得资格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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